根据我国《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》第十五条规定,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,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,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,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。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可以申请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:
1. 离休、退休的
2. 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,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
3. 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,且户口迁出本市或户口不在本市的
4. 出境定居的
5.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,其法定继承人、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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烟台是不是也这样?如果解除劳动合同,且户口不在烟台,是不是可以销户并提取公积金余额?